Last Updated on 01-30-2024
想和大陸配偶團聚卻苦於申請流程繁瑣?不用擔心!2024年的最新政策為大陸配偶來台團聚提供了更加便捷、透明的申請途徑。本文將為您提供詳盡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流程,讓您一次了解全部。如果您正尋找最新、最全面的資訊,不妨跟著此篇文一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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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資格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並通過面談,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流程
- 向臺灣配偶住所地之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請來臺團聚: 臺灣配偶或其代理人持入出境申請書、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中國大陸配偶身分證明文件、臺灣配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保證書、大陸配偶相片及其他應繳具文件向服務站提出申請。
- 核發許可證:移民署於受理團聚申請案後1個月內進行訪查(必要時書面通知訪談),經審查通過後,即核發 1 個月停留期間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請臺灣配偶將許可證寄交中國大陸配偶持向中國大陸出入境單位辦理來臺手續。
- 面談:中國大陸配偶於入境時應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臺灣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序。
- 辦理結婚登記:通過面談後,移民署於入出境許可證上加蓋通過面談章戳,並將入出境許可證之停留效期延期為6個月;入境後,雙方應於30日內持該入出境許可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中國大陸結婚證、臺灣配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照片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如須申請再次來臺團聚可簡化程序:中國大陸配偶已在臺辦妥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1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事項,請洽移民署各服務站。
- 團聚後申請居留可享有之權利: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可向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申請在臺依親居留。持有依親居留證,在臺工作免申請工作證,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需要準備的文件
初次申請來台團聚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六、初次來臺團聚者,在臺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第二次申請來台團聚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四、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應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六、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申請地點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申請人在港澳地區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 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 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本署申請。
申請所需時間
五個工作天(不含退補件、訪查及面談、郵寄等時間)
申請費用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
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常見問與答
誰來送件?
- 申請人親自送件(限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
- 臺灣地區配偶親自送件
- 委託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
沒通過面談可以再次提出申請嗎?
- 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後,如要再次提出團聚申請,除與第1次申請團聚時準備相同之各類文件外,另請檢附足資證明婚姻為真實之新事證。惟仍須依規定接受面(訪)談。(對面【訪】談結果不服,可於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30日內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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